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0,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1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