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957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736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一項第14行所載「2日」,應更正為「1日」;同行所
載「3萬4779元」之後,補增「(先後二筆各為29,983元、
4,796元)」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
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犯行,同時致被害人乙○○、
甲○○遭人詐欺取財,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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