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賴忠謨 訴訟代理人 賴釧榆 被告 賴勝為 被告 賴素妍 被告 賴晴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