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693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氏玄 (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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