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麗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麗蓉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唐麗蓉與 蘇志仁 均係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 柯芬園 三期社區之住戶,係屬鄰居關係(蘇志仁係居住在臺中市○○區○○○街○○○○○號)。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上開社區○○區○○○○道上召開一0一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進行過程中,因唐麗蓉對於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以:「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辱罵蘇志仁,足生損害於蘇志仁之名譽。案經蘇志仁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因此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乃無罪推定之原則。是以何項卷證資料有利於被告或不利於被告,應由擔任公訴角色之檢察官盡其舉證之義務,此乃上開法條規定公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盡之法定義務。故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闡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之意旨甚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蘇志仁於偵查中結證綦詳,復有現場錄音光碟一片附卷可稽,被告且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說:「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為據。
四、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五、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規定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至於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以探知行為人的真意,並非因行為人有非正面性用語出現,即當然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柯芬園○○○區○○○○道上召開一0一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進行過程中,因對於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不滿,曾口出:「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但辯稱伊並非辱罵蘇志仁,而係出於對於因對於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之不滿,且「他媽的」一語,係口頭禪,伊並無辱罵之意等語,經查:
㈠、柯芬園三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間長達二小時,業據告訴人蘇志仁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五二頁反面),且有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一0二年度他字第一三四號卷第三至二四頁),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㈡、上開區分所權人會議時,告訴人蘇志仁與配偶 賴素英 同時參加,被告以蘇志仁非區分所有權人,賴素英才是區分所有權人,蘇志仁是否可以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投票權提出程序發言。蘇志仁促請擔任主席之主任委員 簡嘉麟 趕快決定是否可以參加,並請被告不要干擾會議之進行。被告聞言抗議伊不是干擾會議之進行,並質疑蘇志仁配偶賴素英才是區分所有權人,蘇志仁不是所有權人,蘇志仁為何可以在會場大小聲。蘇志仁進而催請主任委員趕快就副主任委員之提名儘快進行,被告於會議進行約八分十六秒時發言:「你不要挾持簡先生,你要看人家,我最起碼,我還是區權人哪。如果你可以進來坐,那我所有親戚朋友都可以進來坐了。最起碼也要相互尊重一下嘛。【耍甚麼大尾】。你有委託書,我們就尊重你嘛。我最起碼還是區權人,你還要委託人家」等語。賴素英接著發言:「我寫一下委託書,我要先回去看小朋友,有委託書,有嗎?我寫一下」等語。被告緊接發言:「還不只夫妻,還有直系血親屬呢。我覺得開會的事情本來就是互相尊重。你不能說人家提議,人家就是在找碴。有必要這樣嗎!如果今天大家都遵守法令,大家都沒話講」。蘇志仁接著發言:「好,你重做就好了,不要講話」。被告發言:「你說不講話就不講話,你是誰,你區權人嗎?這是區權人大會」等語(見本一0二年度他字第一三四號卷第三至四頁)。被告上開發言,係就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告訴人可否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賴素英同時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質疑,於擔任主席之主任委員簡嘉麟未明確處理之情形下,反遭告訴人催請儘速處理選舉副主任委員之提名事宜,乃抗議告訴人在非區分所有權人又無委託書之情形下,竟在會議大小聲,請求告訴人應相互尊重,縱於發言中,夾雜【耍甚麼大尾】一語;但就被告整個發言之內容觀之,被告係質疑告訴人既非區分所有權人,應不能與區分所有權人之賴素英共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於投票時可能發生計票之問題,並且請告訴人於開會時應遵守規定,不能蠻橫無理。告訴人配偶賴素英於被告質疑後,即以須照顧小孩為由,查詢是否有委託書,欲委託告訴人代理出席。足認被告之發言並非故意侮辱告訴人,而係就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告訴人不能出席會議一節,據理力爭,應係意見表達,尚難認被告於八分十六秒許發言時夾雜【耍甚麼大尾】一語,係故意侮辱告訴人。
㈢、上開會議於補選告訴人蘇志仁為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後,告訴人建議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人每個月減少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管理費,遭被告等人反對,認告訴人剛當選副主任委員即建議少收一千元之管理費,有自肥之嫌,茲就其發言之內容略述於下(見同上卷第九至十頁):
蘇志仁:我建議喔,委員,三個委員每個月減少一千塊,的
那個,的那個,管理費。支持他們去,很辛苦的去做,這件事請(情)我本來就‧‧‧。
唐麗蓉:反對,為什麼輪到你做的時候,你就拿到好處‧‧
‧,反對,為什麼你自己當的時候就可以有這一種優惠。
黃小萍 :這個有自肥的嫌疑。
唐麗蓉:對啊,自肥到這種樣子。你嘛差不多一點,要錢的話,直接拿比較快。
簡嘉麟主委:蘇先生提議說,三位委員可以減免那個管理費一千塊,哪贊成的請舉手。
黃小萍:這個自肥,這個不可以喔。而且,而且法案通過也不及,不及於本屆。
唐麗蓉:你法案通過也要下屆。
黃小萍:不及於本屆喔。
蘇志仁:那各位,各位,我,我,不是我提議,有沒有人願
意去提議這件事,我不自肥,我請大家來表決行不行。
黃小萍:已經提出來了。
蘇志仁:我相信正常,正常,我們多收的,多收的這些錢,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為人,我們只是要支持我們的委員。
唐麗蓉:你沒有嫌疑的話,你就不要拿錢啦,你拿錢,你給其他的委員做,我覺得你OK。
蘇志仁:OK,可以幫忙提議的提議,假如大家覺得不妥,就不要提議。
高瑞遠 :我提議啦喔,我提議降一千五百。
黃小萍:太少了,二千啦。
唐麗蓉:三千啦,太少了。
黃小萍:太少了,太少了,三千啦。
唐麗蓉:你大公司的主任,頭家,是不是。
高瑞遠:好啦,投票啦,好就好,那跟我沒關係啦,那跟我都沒關係吧,那跟我都沒關係吧。
簡嘉麟主委:對啦,住戶同意就好。
高瑞遠:比如說,我主委,我叫他不用繳,大家同意就好,也沒關係。
唐麗蓉:對啊,這樣有爽。
高瑞遠:真的啊,這樣跟我有甚麼關係。
唐麗蓉:爽。
高瑞遠:我提議,看大家要減多少,大家投票,啊好就,趕快實施。
黃小萍:我提議主委不要收。
高瑞遠:對,這也是一項嘛。
唐麗蓉:對,主委不要收啦。
黃小萍:這樣最好啊。
高瑞遠:不錯啊。
黃小萍:不要收啊,主委不要收啊。
高瑞遠:啊我提議減一千五百啦。
黃小萍:太少啦。
高瑞遠:你看我要提議多少。
唐麗蓉:不要啦,不要收,人家對內,對外辛苦,搞不好還被人家追殺哩。
簡嘉麟主委:有人提一千五百,贊成的請舉手。
唐麗蓉:還有,我提議免費,都不用繳啦。
黃小萍:提三個都不用收。
唐麗蓉:不是啦。
蘇志仁:大家就是要,要做想‧‧‧。
唐麗蓉:ㄟ,我們提議,真的不要收啊。我有納入一個意見,主委就不要讓他收。
黃小萍:三個,三個都不用收。
唐麗蓉:有沒有人還有別的意見。
高瑞遠:我提議,主委比較辛苦一千五百,其他,副主委,財委,一千。
黃小萍:差別待遇,不好ㄟ,歧視人家。
唐麗蓉:財委嘛也很辛苦。
黃小萍:不可以歧視人家。
高瑞遠:人本來就不公平。
黃小萍:不好啦,不好,我們要讓他公平,不好。
蘇志仁:那去問他們提議的人是‧‧‧。
吳宗衛 副總:那,那個,就是,我們剛有表決喔,三位委員
,每期管理費減免一千元。然後,在(再)來就是說,甚麼時候實施。
黃小萍:基本上,一個法律的通過,是不及於本屆,這才是合理的法律,任何的法律‧‧‧。
高瑞遠:這個沒甚麼法律,大家講好就好。
黃小萍:不是,不是,任何的法,都是這樣子。
吳宗衛副總:那個,我們是自治。
黃小萍:自治法也該遵從法嘛,也是法嘛。
吳宗衛副總:自治法‧‧‧。
黃小萍:它也是法嘛。
吳宗衛副總:自治,以自治為(前)提。
黃小萍:那,如果,如果是及於本屆,就有自肥的嫌疑嘛。
唐麗蓉:ㄟ,記錄,你又不是區權人,你為什麼‧‧‧。
黃小萍:ㄟ,對,你的話比我還多。
唐麗蓉:你乾脆讓我來記好了,你不能中立一點嘛,你會死
嘛,我就沒有看過一個會議紀錄裡面的這樣子,給你做會議紀錄,你還要在哪邊說三到(道)四的,shopup.OK,把這個區權會還給我們,你不要挾持簡先生。
吳宗衛副總:好啦,我們表決一下,從甚麼時候開始,從下個月開始的請舉手。
高瑞遠:七月一號開始。
吳宗衛副總:那,同意的請舉手,七月一號開始。
蘇志仁:那這整個案子是什麼樣,七月一號,整個案子,講出來,在(再)一次舉手就好。
吳宗衛副總:那個,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喔,在每期管理費
減免一千元,然後剛剛通過了嘛喔,然後七月一號開始實施,同意的請舉手。
唐麗蓉:到底是多少錢啊。
高瑞遠:你也要提一下,看看全部都不要繳的。
唐麗蓉:對啊,我覺得你實在是很過分ㄟ。
簡嘉麟主委:本來就要表決的,現在是一千塊嗎?還有人提
一千五百嘛,那現在表決一千五百的嘛。吳宗衛副總:一千五百的請舉手,減免,免繳的請舉手,剛剛是六票通過一千塊。
唐麗蓉:骯髒鬼,一千塊也好,要就多一點給他們。
綜觀上開發言內容,被告係緊接於保全公司之副總經理吳宗衛發言。吳宗衛既非區分所有權人,復非該次會議的主席,卻主導會議之進行,且既就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是否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是否減免一千五百元表決,乃結果卻是六票通過減免一千元。被告對會議通過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可以減免一千元之表決不滿,但係緊接吳宗衛之後發言,且依其「【骯髒鬼】,一千塊也好,要就多一點給【他們】」發言觀之,顯係針對會議通過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減少一千元之議案不滿所發表之意見,亦難遽認有對告訴人蘇志仁個人侮辱犯意。
㈣、被告於當日會議進行至一小時三分零三秒時,就告訴人發言指責被告所有機車停在其坐落臺中市○○區○○○街○○○○○號前(告訴人所有房子係在社區車道之外),建議交給管理委員會處理一節,發言略稱:「我跟你講,要當鄰居喔,不要計較到這種程度,我跟你說,門口,什麼叫做門口,你先去把法規調出來,看清楚,我們再來表決,你什麼都不懂,你什麼都要講,我跟你講,沒有關係,但是,把地是什麼地,我跟你講,去,大家把圖調出來,講清楚,我跟你講,會傷害道(到)無辜,我跟你講,我現在慎重的警告你,如果你這麼小氣,再這樣下去的話,你會傷害到無辜。我唐麗蓉車子一百萬丟在外面,我無所謂,摩托車,我可以放在後面的巷子,妨害到人家垃圾車行走,就為了你們,【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那麼好看。這裡有人停了一台黑頭車,大家都有看到,喔,現在有人沒有來開會,這裡有二台車的車頭,伸,伸出頭」等語(見同上卷第十五頁)。按大陸地區人士或長期居住臺灣之所謂「外省人」,習用以北京話發音之「他媽的」言詞,係大陸地區及臺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係傳統父權、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當對他人不滿時,潛意識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權力,任何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均聽聞過類似言詞,其代表臺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吾人是否認同,是否感覺粗俗,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有關「"他媽的"─"國罵"之亂談胡考」一文且認為"他媽的"是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或者是程度副詞,例如"他媽的真不錯",在這句話"他媽的"作為狀語還真有很好的修飾作用(見本院卷第二五至二七頁)。 張愛玲東山師範學院學報二0一0年六月出版之第二五巷第六期「面子理論視角下詈詞"(他)媽的"詞匯(彙)化研究一文亦認咒語"他媽的"進一步發生語用環境的中和,成了人個純粹的口頭禪,這時,它可以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度(見本院卷第二三至二四頁)。參酌被告係就告訴人就其停放機車於其住處前,並未妨害社區車輛通行一節,表達不滿而為發言,應係激動時口頭禪隨口而出。被告抗辯其伊於上開會議時,口出"他媽的"一語,並非罵人,而係口頭禪等語,自屬可採,從而,尚難認被告口出"他媽的"一語,主觀上具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會議時固有:「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但並非連續所為,「耍什麼大尾」係針對被告非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與配偶賴素英共同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意見表達;「骯髒鬼」係針對告訴人提案建議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減免每月之費用一千元所為之意見表達,客觀上並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非惡意)個人意見之表達,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尚難認被告有侮辱告訴人之意;又被告口出「他媽的」一語,依其發言之內容,應係口頭禪,亦難認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檢察官就被告於二個小時會議之發言,僅擷取「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三句話,遽指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尚無足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因認被告犯罪不能證言,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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