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十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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