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纜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翰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