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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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僑生
吳健生 吳海生 吳心慈 吳琳生 吳滄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婉婷 等四人間聲請補充判決(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裁定駁回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一○五年度家抗字第三號裁定認本院就聲請人於一○一年三月八月所為之追加起訴(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八萬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漏未裁判,據而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茲聲請人就上開追加起訴部分,並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法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二元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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