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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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 邱博向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邱博向。
聲請費用由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 邱淑娟 因故無法負擔清算人職務,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任原清算人邱淑娟,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105年8月1日就任,並提出股東會議記錄、原清算人辭任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變更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