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 柯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