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慶 即聯捷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預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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