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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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劉志偉 送達代收人 邱湙晽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退伍時領有退伍金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說明退伍金340萬元使用之確切時點、用途,並提供證明以資佐證。又退伍金目前是否仍有剩餘?剩餘金額若干?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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