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蕭銘鴻 被告奕崴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 李建慶 代理人被告 杜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杜建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奕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奕崴公 司)邀同被告李建慶、杜建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紙交予伊收執。詎奕崴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已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李建慶、杜建益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李建慶則以:對原告之本件請求,願意認諾等語。杜建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三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見本院卷第6至36頁、第48至50頁)等資料為證。而李建慶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既 陳明 願受認諾判決(見院卷第52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奕崴公司、李建慶敗訴之判決。另杜建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約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備考│├──┼──────┼──────┼─────┼──────┼─────────┼───┤│1│新台幣│107年6月9日│週年利率│107年7月1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8,33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3.7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2│新台幣│107年6月9日│週年利率│107年7月1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47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3.7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未遵期│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清償日││││├──┼───┼─────┼────┼───┼─────────┼───────┼────────┤│1│奕崴公│李建慶│850萬元│107.6│104年6月10日至107│依原告三個月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杜建益││.8│年7月10日止。自撥│準利率加碼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利息按月繳│1.041%計付利│10%,逾期清償在│││││││付,本金到期一次償│息。(107.6.8│6個月以上,其超│││││││還。如未依約清償,│之利率為2.687│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左列利率20%計算│││││││期。│││├──┼───┼─────┼────┼───┼─────────┼───────┼────────┤│2│奕崴公│李建慶│150萬元│107.6│104年6月10日至107│依原告三個月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杜建益││.8│年7月10日止。自撥│準利率加碼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利息按月繳│1.041%計付利│10%,逾期清償在│││││││付,本金到期一次償│息。(107.6.8│6個月以上,其超│││││││還。如未依約清償,│之利率為2.687│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左列利率20%計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