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朱大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騏健 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永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全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三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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