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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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583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江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110元,故訴訟費用中107,887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