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馬吳明發
被 告 陳如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馬吳明發
被 告 陳如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