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馬吳明發
被   告  陳如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