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朱育儀
被   告  余松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竹北交簡1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2年度竹北交簡15
2號過失傷害案件」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竹北交簡152號
過失傷害案件」;主文欄第一、二行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首揭
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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