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義雄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8,00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4,500元/㎡×土地合計面積404㎡=13,9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519-493101分之1(公同共有)34,500元2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519-50831分之1(公同共有)34,500元3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519-8071分之1(公同共有)34,500元4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519-8141分之1(公同共有)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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