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彥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4行「拘役伍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