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8號聲請人甲○○原名 張騰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92年度催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士│13,031元│AA0000000│92年4月24日│││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