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松 即 吳安朝 之繼承人、 吳銘峰 即吳安朝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載有①大眾商業銀行債權讓予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②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書。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