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236號

原告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被告 謝龍介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菁倫為原告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核准變更,由呂菁倫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南市政府111年8月15日府經工商字第11100170900號函、111年7月27日第1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稽,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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