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557號
聲請人 紀世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致難以特定相對人並通知其到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