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7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67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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