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84號聲請人 唐永洪 律師(即 邱垂進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