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68號聲請人 蕭胡美年 代理人 李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2│1│400│├──┼────────────┼───────┼──┼──┤│0002│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3│1│400│├──┼────────────┼───────┼──┼──┤│0003│康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4│1│4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