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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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啟澤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4年度上國字第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