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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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未經許可持有魚槍│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329條、第328條││││9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7月底某日│自85年間某日起至94年│94年9月11日││││10月8日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21382號│94年度偵字第21382號│94年度偵字第21382號││││95年度偵字第728號│95年度偵字第728號│95年度偵字第7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審├──────┼───────────┼───────────┼───────────┤││判決日期│95年6月19日│95年6月19日│95年6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95年度訴字第690號││決├──────┼───────────┼───────────┼───────────┤││確定日期│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為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定之罪,且宣告刑逾1年│││││6月,不得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備註│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