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前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即附表編號壹、貳),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即附表編號參)。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7日│95年9月18日│95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14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95年度偵字第213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97號│同左│95年度訴字第2060號││實├───┼───────────┼───────────┼───────────┤│審│判決│96年1月19日│同左│95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決├───┼───────────┼───────────┼───────────┤││確定│96年2月26日│同左│95年12月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