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德明選任辯護人史雙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德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鍾德明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被告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足認被告脫免刑罰之心理將因上開重刑而大幅提升,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