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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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龔尊英 被告 林睿杰
鴻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睿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交易字第307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7年8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