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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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俊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零五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酒後駕車,經臺灣南投第方法院以91年度投交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罰金30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已有一次酒醉駕車之科刑紀錄,仍不知悔改,於飲用酒類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624,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已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數倍情形下,仍騎乘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自己並因酒醉程度嚴重,致操控能力顯著下降而摔車,使自身受有傷害,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曉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236號被告賴俊羽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段0巷00號居彰化縣大村鄉○村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俊羽於民國103年9月17日20時許,在彰化縣大村鄉 員大路 友人住處,飲用藥酒1杯後,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居處,嗣於同日21時28分許,在彰化縣大村鄉員大路上,因不勝酒力,無法安全駕駛,而發生自撞反光鏡之交通事故,並被載送至員生醫院救治。經警委託員生醫院於翌(18)日凌晨0時9分抽取賴俊羽之血液,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262.4mg/dl(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624%)。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俊羽於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員生醫院檢驗醫學科(DP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診斷書、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相片12張等在卷可稽。是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賴俊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檢察官陳立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蕥綸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