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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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君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定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