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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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923號原告 萬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萬蒨蒨
萬萍萍 被告 萬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93/10000)、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3/10000)及其上同段96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4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67元,嗣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具狀擴張請求返還18,240,000元、系爭房地、訴外人 萬茵茵 遺產800萬元、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退休俸176,000元及原告所有身分證、健保卡、系爭房地鑰匙,其中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7,831,467元;另訴之聲明第五項返還身分證、健保卡、系爭房地鑰匙因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29,481,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5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058元,應再補繳256,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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