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詹宸蓁 (原名: 詹美琴 )被告 陳佳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