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債權人 洪基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正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台端係
遞「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本票)狀」,然狀內主旨及說明係關於本票裁定之聲請)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