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於聲請書狀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地。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備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文件。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