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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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峰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峰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峰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該4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4月7日上午10時│100年11月9日上午9時│101年5月13日下午2時│││許│10分許採尿前回溯72小│許││││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2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208││││23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46號│101年度訴字第547號│101年度訴字第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46號│101年度訴字第547號│101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10月2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0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4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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