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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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暘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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