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61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松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