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91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洪衣婷 林家楷 被告 王琮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4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97%、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97%、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顏培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