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鵬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原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06年8月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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