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俊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俊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後,除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04.06.23」之記載,應更正為「104.06.22」外,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