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陳孟綺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明正 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0,000元;訴之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48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