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謝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1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謝明宏於民國(以下同)106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95,91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