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李承達 被告 蔡佳叡 上列被告蔡佳叡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