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郭輝良 被告 林育志 上列被告林育志因過失傷害案件(110交簡字第3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