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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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 鄭學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8,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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