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及還款證明文件,並於何時開始停止還款。
二、聲請人配偶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協商之毀諾有何重大不可歸責事由。
四、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五、釋明債務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六、釋明聲請人所提之證物21,房貸繳款金額為何每月皆有不同,每期是否皆有固定應繳金額。
七、釋明是否仍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八、本件聲請人另應預納郵政送達費2,400元、必要費用3,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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