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已有不合;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表明「被告應塗銷房子抵押」,事實及理由欄僅載一些物件未及時取回卻被被告偷偷抵押五十萬元,最近才知此事云云;究竟所請求判決者為塗銷何件不動產抵(有無包含土地)押登記?且本院查視原告所提不動產謄本,亦無被告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人者,原告所欲請求為何,確有不明,其依何請求,同屬不明,均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